该事件在全国引发强烈反响,大英许多市民朋友也愤愤不平,呼吁依法管好犬只。
其实,早在2019年7月,大英就出台《城区犬只管理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对城区养犬提出严格管理措施。《规定》有效期五年,今年尚在有效实施之中。
《规定》第三章“养犬登记和免疫”指出了限养区范围,大家只需记住,大英县城区全域均属限养区。
《规定》第七条:限养区内个人准许饲养小型观赏犬和导盲犬,准养犬种条件:体型小、性格温顺、具有观赏价值、适合室内驯养、无攻击性且成年犬体高不超过35厘米的小型观赏犬类(此处体高是指站立时犬只肩部最高点至地面距离)。
《规定》强调:县城区内养犬必须进行登记、年检和免疫;限养区内符合养犬条件的,每户不得超过1条。
禁养的品种:北京犬、西施犬球盟会官方网站、西藏猎犬、西藏小猎犬、犬、博美犬、巴哥犬、日本仲、丝毛黄、日本黄犬、吉娃娃、卷毛比熊犬、马尔吉斯犬、约克厦黄犬、贵妇犬(玩具型)、蝴蝶犬、中国冠毛犬、骑士查理王犬、布鲁塞尔犬、腊肠犬、西高地白更犬、丹西西蒙特更犬、狮子犬、叭儿犬等24种。
如果市民养犬品种符合要求,那么,除了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给犬免疫外,所养犬只还要有“身份证”。
《规定》第十三条:(一)单位申请养犬的,持单位主体资格证明、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、犬只免疫证明、犬只专职看管人员的身份证明、犬只数量清单以及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。
(二)个人申请养犬的,应当携带犬只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、犬只免疫证明、社区居委会相关证明以及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。
《规定》第四章对养犬予以行为规范,这里全部摘录如下,看“汪”主们做到几条几点。
(二)主要交通干道、步行街区、公园、绿地、广场等人员密集的室外公共场所;
(三)体育场馆、博物馆、图书馆、影剧院、候车室、大型商场、购物中心、宾馆饭店、宗教场所、文物保护单位等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;
(一)将犬只装入犬笼、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,犬绳长度不超过2米;
(七)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,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,应当征得驾驶员和同车人员同意。
第二十六条禁止携犬进入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明显标识,其管理人员应当制止养犬人携犬进入,严格落实相关管理措施。
第二十七条养犬人应当对犬只实行拴养或圈养,妥善管理犬只,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。
犬只咬伤、抓伤他人的,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,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。
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,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批评、劝阻和向县公安、综合执法、农业农村等部门举报。(县综合执法局;县公安局)
第三十八条养犬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管理职责,及时受理举报,查处违法养犬行为。
(一)未经批准饲养犬只、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、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的,依照《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》规定暂扣犬只并对责任人处每只犬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;
(二)饲养的犬只未按规定登记、免疫和定期检测的,依照《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》规定责令责任人限期登记、免疫、检测,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,处每只犬20元至100元罚款,并限期办理登记、免疫、检测手续;
(三)携带犬只出户,未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的,依照《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》规定责令改正或限期清除;拒不改正或清除的,代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,可以处50元至200元罚款。
第四十条养犬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,由县公安局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规定,对责任人处以警告;警告后不改正的,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。
第四十一条故意驱使犬只伤害他人身体的,由县公安部门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规定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大英《城区犬只管理规定》共八章四十六条,详细资料请看相关链接。需要说明的,因时空变换,本《规定》所示管理责任部门及限养区名称等与今天有所不同,根据相关有效文件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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